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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本市停歇業場所及原3月底前需完成申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理原則

    • 新聞日期:2023/4/10
合格申報宣導文宣 ▓為配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之政策,致本(112)年檢修申報作業無法依期限內辦理(合格申報等因素),本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理原則如下: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備註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數量等因素規定,致112年迄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無法辦理者,原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所定甲類場所一~三目及乙類場所一~三目之用途分類(詳如檢修申報期限表及各類場所用途分類規定),分別需於上半年(乙類為全年1次)3月底前申報期限,順延至今年5月底前完成檢修申報;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原今年5月底前期限,順延至今年12月底前完成檢修申報(全年1次);其餘用途類別皆按照表定期程辦理檢修申報。

▓洽詢電話:
(1) 第一大隊:03-5301939
(2) 第二大隊:03-5616150
▓附件: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條文、檢修申報期限表及各類場所用途分類規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應先改善缺失再合格申報說明、合格申報宣導文宣、檢修申報最新修正表格WORD檔(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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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最新修正表格(空白) 39.03 KB docx 下載
宣導文宣、檢修申報說明、期限表及申報辦法條文 1,673.12 KB 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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